摘要
当下我国环境纠纷数量不断增长,但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案件数量却微不足道,在此背景下不断涌现的专门环境审判组织,表面看在法源依据、受案范围、管辖问题、程序规则等方面面临一系列困境,根源则在于其缺乏作为制度根基的专门审判程序的支撑,而专门审判程序的构建,又需要有专门审判组织作为其组织载体。因而,环境审判专门化困境的克服,实质上需要对环境诉讼的内在困境和外在表象进行省思。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130-134,共5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法与民法双重视域下环境侵权的创新研究"(2010YBB004)
湖南省绿色经济研究基地项目"湘江流域可持续管理政策研究:莱茵河的经验与启示"(08jxy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