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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证行医 应下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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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健康报》2010年10月13日刊登的《正确运用行政处罚文书“留置送达”》一文,介绍了一例无证行医案,当地卫生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对无证行医业主处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2箱,并处以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者 唐沁洋
出处 《健康必读(乡村医生)》 2011年第2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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