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官二代"在犯罪之时产生两种意义上的"受害者":作为被害人的受害者和作为犯罪者的"受害者"。后者的产生除自身原因之外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根源,即:失控的政治权力、失败的家庭教育、失范的社会环境和失衡的资源配置。故而,控制"官二代"犯罪不能单纯考虑"官二代"自身,而必须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社会调控。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1年第1期11-13,共3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社会民生
社会和谐与社会法基础理论研究"(08CFX00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