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对肖传国雇凶伤害案规避故意伤害罪这一定性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在故意伤害罪处罚范围上的"唯后果论"思想倾向存在直接关系,而这一思想倾向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又与对故意伤害罪的停止形态问题缺乏深入认识存在密切关联。肖传国雇凶伤害案是一起明显的故意重伤未遂的案件。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1期39-44,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赵秉志教授主持的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0AFX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