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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学法律——美国法学院教育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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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的法律体系来源于英国,但它又经过了不断的改革创新而有别于英国,它的法学院教育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19世纪美国哈佛法学院的院长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决定要改革美国法学院的教育。他认为律师所需要的执业素养和法律技能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训练,而当时美国已有的法学本科皿LB)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
作者 黄逸宇
出处 《法庭内外》 2011年第1期54-54,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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