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中对于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之间的关系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建设项目作为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要符合事先已经历有效的规划环评的城市规划。这样建设项目的环评才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出其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城市功能规划的综合影响。从07年厦门PX项目迁址、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项目、2009年珠江三角洲石化项目迁离案,到2010年安庆石化剧毒项目环评遭遇强烈抵制等一系列事件中无不反映了建设项目环评融入城市规划环评的重要性。因此,现实的需求呼唤法律的明确规定,值此环保法修改之际,立法者可以考虑在环保基本法里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111-116,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