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疑难案件裁判应当借入利益衡量方法,并且具有较为开放的社会性基础,适当承载和超越法律之外集合性的潜在期待或要求,形成普适化的裁判规则。面对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化趋势,民事疑难案件的利益衡量,一般情况下应当考虑以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阶层利益为相对性标准获得裁判的"基本理由",而面对复杂社会结构时则继续考虑以类型化思维获得裁判的"更强理由"。在此基础上,借助于商谈机制使得"基本理由"和"更强理由"真正达成共识产生合意性,进而为普适化的裁判规则形成奠定基础。我们必须正视由此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限度,保证利益衡量的结论能在规则意义上持续压倒其他理由,同时,利益衡量所产生的裁判规则应当主要为解释性规则。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50-60,共11页
Law Science
基金
上海市2009年曙光计划项目"中国乡土社会司法理念的修正性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07JC8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