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外部成本的内涵出发,采用使用者成本法计算2000—2008年我国煤炭资源的使用者成本并与开采中应交的资源税费做比较;采用直接市场法计算2003—2008年山西省煤炭资源开采中的生态环境外部成本并与应交的生态环境费用做比较,发现煤炭资源自身价值损耗和生态环境价值损失未能得到充分补偿。以2008年为例,提出煤炭资源开采中的资源税征收标准应由目前的从量0.3—5元/吨(相当于当年原煤价格的1%左右)提至从价4%计征,单位煤炭的生态环境税费征收标准应在目前的24.9元的基础上提高13.91元(相当于当年原煤价格的3%)。将资源税费和生态环境税费提高的幅度加总,煤炭资源开采中税费的征收标准将提高约5—6个百分点。
出处
《经济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期63-69,共7页
Economist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研究"(09JZD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