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具有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与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作为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预算诚信章程法》于1998年在经过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多次博弈后获得通过。该法确立了合理财政的基本原则,并建立了报告制度和权责发生制两种实施机制,实现了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制度化。但该法的非强制性、用语含糊以及选举前报告易为政客所滥用等问题也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该法可以为我国制定专门的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法律、建立周密健全的报告制度以及有条件地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计量方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24-33,共10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宪政视野下的政府财政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