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部分行为规定为犯罪,是社会科技不断进步下,个人信息不断受到侵犯的必然要求,其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中突破性的一步,然而修正案(七)中只将“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隐私信息”以及“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上述信息”等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没有将其他具有同样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入罪,同时,只规定了作为方式侵犯信息行为,没有规定不作为方式的侵犯信息行为等,这些规定显然不能够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本文基于这样的立法不足,旨在提出针对性建议,完善立法,最终希望能够实现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基金
基金项目: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校级课题--侵犯个人信息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合同编号:校研人文20t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