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选举民主是选民依据多数裁定原则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民主形式。多数裁定原则在保障公民平等的同时也促进了民主社会效率与一致性的结合。然而多数裁定原则也具有自身的局限,具体表现为:一是多数裁定的结果并不一定代表普遍利益;二是多数裁定可能会产生选举结果的不一致;三是多数裁定可能对选民个人权利构成损害;四是多数裁定可能扭曲公民意识。因此,实践中需正确认识多数裁定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正确应对。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89-92,共4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杭州市2009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选举民主的限度及启示--以浙江基层民主为中心的研究"(项目编号:D09ZF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