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胁迫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胁迫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胁迫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0年第11期33-33,共1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