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观点将其理解为:未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合同就不生效,或者即使债权转让合同已经生效,但原债权人仍享有对债务人主张给付的权利。然而,《合同法》该条款的本意只是:债权转让是否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且是否通知债务人仅影响该债权转让合同是否能够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该规定并不能当然解释为债权转让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同就不生效的结论。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便发生债权移转的效力,债权受让人因此取得原债权人让与之债权;原债权人就立即丧失了向债务人主张给付的权利。否则针对同一债权,原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均可主张和请求,既不合法理也会给债务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48-154,共7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