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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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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91条第2款的适用应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确定:与该财产无关的第三人侵犯该财产的,成立相应的财产罪。该财产的原权利人以非法手段取回该财产,如果侵犯了对方的他物权,则构成相应的财产罪;如果只是侵犯了对方基于公共秩序管理需要的占有,则不成立财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中的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在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根据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成立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作者 胡东飞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29-33,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西南财经大学校管课题(项目编号:09XG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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