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司法实务中,非法获得的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很少被排除。通过对域外国家非法供述排除程序的考察,提起供述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辩方和法官(特殊情况下),审查争议的时机包括审前动议、当庭异议或证据禁止程序,对于供述是否合法一般由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这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供述审查和排除程序的构建和设计具有借鉴意义。
出处
《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0期22-24,共3页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