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湖北省农村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实证分析发现,家庭经营性收入在农村居民的纯收入中仍然占有最主要的地位,虽然所占比重在逐步下降,但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最大,二者互为Granger因果的关系。工资性收入虽然所占比重次于家庭经营性收入,但所占比重在逐渐上升,而且对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贡献也较大,二者也互为Granger因果的关系。转移性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对农民收入的影响不大,二者不存在Granger因果关系。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增收作用不显著,人均纯收入是财产性收入的Granger原因。针对这种结构变化,最后提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关建议。
出处
《长江大学学报(自科版)(中旬)》
CAS
2010年第3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Nature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