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有的法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只需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合意即可,法律并不要求该项物权的设立以登记或权证为要件。之所以采用这一模式,与我国农村的现实密切相关。因此,在承包地确权的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及其规范性应予以高度重视。登记颁证是对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的程序,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对抗要件。厘清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的法理,有助于我们明确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4期95-96,共2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