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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合组织财税制度有待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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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应将制定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的权力适当下放,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目前,针对形式多样、数量众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中央统一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缺乏一定的灵活性。建议将权力下放,至少下放到省一级,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下放到市、县。越是基层政府,越接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越了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什么样的优惠政策。
机构地区 安徽财经大学
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2010年第10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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