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基础,是由数个单独的犯罪意思倾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的独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结构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故意,而不是数个犯罪故意的简单叠加。数个共同犯罪行为人相互影响、交换协调、统一结合意思联络过程对于共同故意的最终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催化和推动作用,同时对共同犯罪意志倾向的变动、调整始终发挥着媒介和协调的功能,以图顺合犯罪行为事态发展过程中不确定客观情况产生的无法预期的实际需要,保障共同犯罪顺利实施达到共犯目的。共犯意思联络在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功能,应当着重研究。
出处
《理论界》
2010年第9期58-60,共3页
Theory Horiz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