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计算机字体是字体工具,不是书法作品。计算机字库在技术上是一个整体软件,而不是包含几千件书法作品的书法作品电子展示库。二者有本质区别:字体软件的使用,除艺术欣赏之外,还导致软件购买者对字体中单个字的挑选、复制。计算机字体的权利,是书法作品的替代权利。在书法家的书法制作成字体软件,向社会发行,以及第三人对单个字体的使用中,存在二次权利用尽。社会第三人商业使用使用字体软件的发生之单个字,不构成侵权。《字库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是合同权利,是对人权,不是对世权。在该《协议》中要求论字收费,对社会第三人没有效力,社会第三人也不存在过错等侵权构成。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9期81-86,共6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