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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纠纷解决:主体与治权——皖中葛塘村调查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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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体和治权是村庄纠纷解决机制的两个重要要素。皖中葛塘村的经验调查表明,村庄缺乏原生型内生权威,而乡村组织体系日益松弛,村干部日益退出村庄纠纷解决场域,这甚至导致一段时间内"混事者"介入村庄纠纷解决。纠纷在村庄内无法得以解决,农民只好不断上访。乡村干部的作用空间变小,重要原因在于乡村组织的治权日益丧失,缺乏调解纠纷的权威和资源。治权的丧失还导致了一些村庄纠纷的产生。完善村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从主体和治权两个方面着手,完善乡村组织,并赋予其足够的治权。
作者 陈柏峰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22-31,共10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主法制进程中的乡村司法制度建设研究(09CFX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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