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曾经负有责任而降职、免职、引咎辞职的官员,并非一概不能起用。如果因为一次失误,就否定一个人的全部,这样的问责过于偏执。相反,给那些改正错误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问责官员”一个复出的机会,更能体现出制度的善意与理性。本文拟在分析当前我国问责官员复出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官员复出的路径做一探讨。
出处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2010年第3期53-54,共2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for the 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the C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