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国有企业私有化是否成功,都无法否认或掩盖国有企业的固有弊端。有些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失败教训不是源于私有化本身,而是源于其他。即使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往往多以行政垄断利润的形式出现,以牺牲财政收入和消费者福利为代价,是与民争利的结果。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天然缺位和行政垄断的天然倾向,决定了国有企业不可能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主要主体。国企改革在市场竞争领域依然是"国退民进"和"还权于民"的方向。公有制和私有制本是经济学中性概念,也不是对立命题,均为经济发展的选项。但如果把公有制和私有制加以政治意识形态化,并简单地与社会制度挂钩,则才是最可怕的!问题的实质不在于"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而是背后的传统意识形态。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4期33-38,共6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江苏省法学会课题"中国国有企业治理转型及其法律制度构造"(课题编号:SFH2009B15)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迈向民主的国有财产立法研究"(课题编号:2010SJD820022)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