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利可以分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利不仅先于权力而存在,也是权力的来源。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共同体权力之后,权力就具有了独立性。首先,共同体的这种权力首先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保持和权利的基本平衡。其次,权力的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不断改善其对权利起作用的方式。在社会契约理论下,宪法应体现"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权力内涵的权利"的平衡结构,同时辅以权力分立与制约子环路的平衡。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8期2-12,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