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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宜以重新办理遗嘱公证的形式予以变更和撤销 继承实务与立法系列研究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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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证遗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①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瑞士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等均将公证遗嘱作为重要的遗嘱形式。②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③《继承法》总共只有37条,自然很难将公证遗嘱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较为详细、系统的阐述。
出处 《中国公证》 2010年第8期31-36,共6页 China Notary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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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 被引量:2
  • 2《法国民法典》第969条. 被引量:2
  • 3《日本民法典》第967条. 被引量:2
  • 4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189条. 被引量:1
  • 5中国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038条. 被引量:1
  • 6《遗嘱公证细则》(2000年3月24日司法部发布)第3条. 被引量:1
  • 7《意大利民法典》第679条[遗嘱的撤销]. 被引量:1
  • 8郭明瑞等著..继承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72.
  • 9张玉敏著..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5.
  • 10曹诗权, 孟令志, 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2006.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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