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是地租产生的前提,地租是农业超额利润的转化形式,地租分为绝对地租、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又分为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本文用马克思的观点解读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地租及各种地租存在的原因、条件都成立,农村集体组织可以拿到绝对地租及级差地租Ⅰ,农民应该拿到级差地租Ⅱ,但在农地流转、征地补偿中,级差地租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利益的实现问题,所以用马克思的地租理论解读我国农民收益的分配问题,对农民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经济纵横》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7期13-16,共4页
Economic Revie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