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著作权语境下,获取权一直处于事实上的核心地位却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根据传统理论,获取权系专属于作品使用者的权利。实际上,著作权的每一权项既代表着著作权人获得收益的途径,同时又意味着社会公众获取作品的渠道。建立在技术措施基础上的获取权不过是广义获取权在数字领域的反映。它既能有效保障著作权人在数字市场上的利益,又可切实满足社会公众获取作品的需求,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一贯追求的平衡精神。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116-124,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