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68、经营者将大包装种子拆零销售应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具有种子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要将大包装种子拆零销售,根据《种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包装或者进Vt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如果是转基因植物种子,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识。
出处
《湖北植保》
2010年第4期64-64,共1页
Hubei Plant Prot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