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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条例下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例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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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分类 (一)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生产经营和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一是该类固定资产不在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列,二是新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作者 侯香红
机构地区 平顶山学院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04-106,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被引量:2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20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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