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案件具有结案时间快、胜诉率高的积极作用,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具有环境公益性质"的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决定了检察机关若作为该类诉讼的原告,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将打破民事诉讼角色分配格局、制约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运用、弱化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违背民事诉讼原被告地位平等原则。检察机关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存在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缺失。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68-70,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