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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兑现的奖金,可以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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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丈夫李某2001年底受聘于一家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就将得到相当于公司当年绩效8%的额外奖金,但前两年只记账,必须到第三年才将现金支付本人。公司于2004年和2007年年底,分别支付给李某4.8万元和5.2万元的额外奖。2008年李某应得额外奖4万元,2009年应得额外奖3万元,这两笔款项要等到2010年年底才能兑现。现在我和李某正在闹离婚,我要求提前分割,他却不同意,我想问一下,我的要求合情合法吗?
作者 辛祥
出处 《乡镇论坛》 2010年第16期39-4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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