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最高人民法院(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始,以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标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起来。然而实际操作中却无统一的标准,一律排除或者一律肯定非法证据都会带来不利后果,在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民隐私权等权利保护之间有个利益权衡的过程,需要法院来具体衡量。
出处
《知识经济》
2010年第11期21-2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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