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求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部分,并分别进行核算。对于开发阶段的有关支出,如果企业能够证明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及相关确认条件,则所发生的开发支出可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文章拟从研发费用资本化利弊的角度出发,对研发费用资本化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指出要进一步明确现行准则中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完善资本化的具体条件等相关规定,以使现行准则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使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更客观、更真实。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6期81-8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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