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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及赔偿的实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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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物权在变动过程中因登记机关的登记错误引起的赔偿是国家赔偿责任。在登记错误的情况下,登记机构负有先行赔付义务。登记机关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因登记错误原因不同,受害者可以选择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或者他人索赔。
作者 崔俊贵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3期72-74,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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