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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与安乐死之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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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的自杀行为是其放弃生命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尽管自杀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但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不能轻易放弃,因而始终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谴责。尽管安乐死与自杀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性质迥异的天壤之别,安乐死不是自杀。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会导致对安乐死的随意放任。自杀不属于安乐死,任何以"安乐死"名义的自杀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没有、也不会改变现代社会对自杀的态度,更不是对自杀的认可。
作者 李惠
机构地区 上海政法学院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3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生命 心理 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09YJA84002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比利时安乐死法》第15条. 被引量:1
  • 2汤笑著..死亡心理探秘[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351.
  • 3王晓慧著..论安乐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30.
  • 4倪正茂,李惠,杨彤丹著..安乐死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90.
  • 5张朝阳编著..人类自杀史[M].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356.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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