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人的自杀行为是其放弃生命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尽管自杀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但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不能轻易放弃,因而始终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谴责。尽管安乐死与自杀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性质迥异的天壤之别,安乐死不是自杀。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会导致对安乐死的随意放任。自杀不属于安乐死,任何以"安乐死"名义的自杀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没有、也不会改变现代社会对自杀的态度,更不是对自杀的认可。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3期71-75,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生命
心理
情境:中国安乐死研究"(09YJA84002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