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规定过于简单,致使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或本应在故意杀人罪评价的行为却在其他罪中评价,因此解释故意杀人行为需要"类型化"的方法论。故意杀人行为的"类型化"有其历史基础、可供借鉴的国外经验和犯罪学类型化成果。运用"类型化"方法解释故意杀人行为,有利于确定具体个案的量刑基准,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对行为评价的不足,有利于从立法上消减死刑条款。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2期35-39,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