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刑事古典学派时期是通过刑法知识对象化为罪犯,或通过医学知识对象化为精神病人,依照司法权力和医学权力分而治之。规训权力的兴起,导致了"精神病罪犯"的诞生。"精神病罪犯"产生所策动的治理模式的调整,将促使整个刑法知识体系的转型。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基金"精神病人犯罪的规则与惩罚"(项目编号:2007SK121J)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