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东欧转轨国家的不动产税制改革未取得预期的成果,其主要原因是:财政分权未能分化,影响了地方政府对不动产税的积极性;不动产税制设计本身的问题,削弱了不动产税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的作用;外部制度缺陷使不动产税改革步履维艰。借鉴其经验教训,我国在进行不动产税制改革时,应该做到:寻求一种过渡性的安排;与财政分权改革结合起来;重视税制设计和征管水平对不动产税作用发挥的重要意义;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征收不动产税前要充分做好舆论上的宣传,让纳税人能够接受不动产税;短期内对不动产税改革的预期不可过高,长期应该充满信心。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58-161,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