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认定该罪应该把握传销活动的标准、犯罪主体、何为情节严重、罪数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作为一个新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尚需从立法和社会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完善。在立法上主要考虑的问题包括: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还是社会管理秩序,对积极参与、实施者是否入罪,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我国的社会情况考察,控制传销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为了加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防范与治理,建议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配套机制、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城市房屋出租和传销组织的管理,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预防机制。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9,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