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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从犯罪特征到犯罪成立条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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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刑法理论对应受刑罚惩罚性一直停留在其是否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的争论上,这便模糊了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特征乃至本质特征,应立足于其在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中的作用来解答,而立足于对犯罪成立的作用以及对刑事政策的贯彻的作用,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否应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总条件"这一问题也将得到解答。犯罪的特征乃至犯罪的本质特征与犯罪的成立条件乃至犯罪成立的"总条件"共同说明着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犯罪论地位最后是由其刑法价值所决定的。
作者 马荣春
机构地区 江苏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17-23,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陈忠林.“论犯罪构成各要件的实质及辨证关系”,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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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李光灿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论 下[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801.
  • 6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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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

同被引文献110

引证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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