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煤矿供电由于受瓦斯及水害的影响,属一级用户,一般情况下不得中断供电,否则可能造成瓦斯集聚,有引起爆炸和淹井等重大事故的危险。基于此种原因,《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明确规定:“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同时还规定:“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这些规定从根本上为保证煤矿连续供电创造了必备条件。
出处
《矿山机械》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66-67,共2页
Mining & Processing Equ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