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污染事件若涉诉便因其受害人数众多而成为群体诉讼。本文认为,对于环境群体诉讼应采取一体化的处理方式,可使环境群体诉讼在"赔偿兼惩罚"的理念指导下顺畅进行。本文从审判组织一体化、诉讼主体一体化、判决执行一体化三方面内容进行具体讨论,提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增加由环保公益团体本身作为当事人参与环境群体诉讼的团体诉讼制度,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在执行程序中应具有代表人的资格并能够代表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
出处
《商业时代》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期74-75,共2页
Commercial
基金
2006年度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群体诉讼原理论>(06FS04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