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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范的性质——游走在自治和管制之间 被引量:6

On Character Of Civil Law N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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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能够长期在各个体制之间适用的原因是法典通过一些转致条款保证了法典的开放性,同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规范性质不同进行的解释也经常具有创造规范含义的功能。
作者 王雷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2期118-120,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规范论:类型及其配置"(项目批号06JJD820010)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2001年11月26日《债法现代化法》. 被引量:2
  • 2“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 被引量:1
  • 3"吴慈东诉岳阳医院给付悬赏广告报酬纠纷再审案". 被引量:1
  • 4我国《合同法》第132条. 被引量:1
  • 5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92.
  • 6王泽鉴著..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602.
  • 7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第5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43.

共引文献1

同被引文献97

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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