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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税收扣缴义务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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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法设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系基于行政便利原则。但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扣缴义务人,且追究其未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的做法,有待商榷。税法应对此予以完善和补充,以促进税法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作者 陈晶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9年第24期104-104,10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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