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赔偿范围在表征上为深度和广度,即反映一个固定的、特定的"量",可以作数理上的解说,虽然能够标示"质"的内涵,但却不能动态地跟随社会的发展。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的调整应是动态的机制,并保持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我国刑事赔偿范围带有时代的印迹,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与公民权利救济不相对接的情形,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并对公民权利实行有效的救济,有必要对刑事赔偿范围作理论以及实证研究。
出处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61-65,共5页
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