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阶段,提出并研究"农村司法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农村司法制度具有司法主体的基层性、适用范围的广泛性与特定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性与司法程序的简易性等特点。当前,我国农村司法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应当在正确原则的指导下,在机构设置、诉讼费用制度、村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检察官制度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0期17-23,共7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2009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基于分类与协调路径的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研究"(CLS-C09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