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不同于不动产的"错误登记"。"登记错误"只是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之性质为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直接损失。登记机构可通过追偿机制和保险机制来转嫁责任和分散风险。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11期13-16,共4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季秀平主持的江苏省教育厅高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物权法与公有制对接的疑难问题研究>[课题编号06SJD820007]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