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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毒品罪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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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隐瞒毒品罪的罪名由来 毒品犯罪中的隐瞒毒品罪,是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所规定之选择性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作者 张涵
机构地区 中国法院网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9期69-7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周道鸾著..中国刑法分则适用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724.
  • 2刘树德著..刑法诸问题案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83.
  • 3许发民,康诚.犯罪对象概念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研究,2007,29(5):121-128. 被引量:7
  • 4高贵君,吴光侠.“如何认定毒品犯罪中的主观明知”,载2008年6月2.5日《人民法院报》. 被引量:1

二级参考文献6

共引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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