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私权与公权的冲突事件不断出现,迫切要求政府在制度上作出回应。本文认为,在私权与公权的冲突中,地方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积极的作为即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使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并提供权利救济的路径;通过消极的不作为即约束政府权力,给市场的不同利益主体留出自由竞争的空间。并建议改革地方官员考核制度,将对冲突事件的应对能力纳入政绩考核范围,以激励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80-83,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