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尽管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立功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但相较于复杂的司法实践,仍难以满足需要。实践中对检举揭发立功的"查证属实"时间界限、"共同揭发"的立功取舍、"线索来源"的立功影响等问题争议不断,还对规劝同案犯归案、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抓捕未果等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存有争议。建议查证属实的时间界限在立案侦查阶段且被检举对象已由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或构罪不捕决定;对共同检举揭发的立功认定应查明实际提出检举揭发的犯罪分子并对其认定立功;对于以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线索以及线索来源明显可疑的不宜认定为立功;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认定为自首,符合效益原则;当场指认、辨认同案犯的行为属于供述同案犯基本信息的具体化,不符合立功前提的非义务特征,不能认定为立功;对于协助抓捕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宜以成功抓获为标准。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0期15-18,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